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一般公告

承辦人:學管科 / 陳冠伶
受文者: 全體國民
公告時間:中華民國109年02月14日 04:51
公告編號:10900956
速別: 普通件
主旨: 轉知-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請學校於安排學生校外實習課程時,應加強落實相關防疫作為,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15258號函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為避免群聚感染及維護師生健康,有關貴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職場參觀與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學生「校外實習」課程相關事宜,請確依下述辦理:
   (一)學校實習處等實習相關單位應加強辦理實習課程防疫工作,並應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保持有效率且持續之聯繫;前開相關單位主管及承辦同仁應確實掌握學生之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實習課程之教學目標、防範措施、防疫物資配備、學生之自主健康管理及身心狀況等,隨時掌握師生動態,並即時提供訊息,以落實各項措施。
  (二)學校應隨時注意疫情發展,衡酌學生實習安全及學習效果,配合國家防疫通報及管制等作業彈性調整實習課程,並依「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職場參觀與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經費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落實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安全性評估;因應特殊情形而無法至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進行實習者,應有替代方案及配套措施,全力協助學生完成學業。
  (三)有關防疫須知,除提供中文版外,應針對境外生提供英文版,及學生來源國官方語言版,並公告周知;學校相關人員並應落實防疫輔導工作。
  (四)學校辦理108學年度第2學期校外實習課程開始之執行日期,應與日間學制開學日一致,並依學校調整後行事曆所定期間辦理。如有學校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簽訂合作契約所訂日期早於開學日者,請儘速洽校外實習合作機構調整。另請將防疫宣導內容融入課程,以提升學生防疫知能。
  (五)另有關照顧服務等相關科別學生之校外實習,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學校應使學生與家長了解長期照顧領域之特性,包括其職業風險,並應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流行狀況,對實習課程作必要之調整。各項實習課程應密切注意疫情變化,並準備各項因應防疫措施,尤其是對在各實習單位實習之學生,應加強注意其健康狀況及防護宣導。
          2、如學校及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雙方皆無法提供學生足夠之防護設備,應停止該段期間之實習。學生如因顧慮疫情發展,致無法參與校外實習時,得申請事假,經校方評估後准予請假。
   (六)學校應隨時注意疫情相關訊息,得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https://cpd.moe.gov.tw/)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首頁( https://www.cdc.gov.tw/)查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有關疫情及中、英文宣導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