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9年3月18日環署空字第1090020211B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踐行法規草案預告程序,以廣泛周知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惠予提供該署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三、鑑於部分公私場所依旨揭辦法申請補助後,卻因如施工過程遭遇陳抗事件,或偏遠地區無法更換管線使用天然氣等非自身因素,造成無法於「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下稱鍋爐排放標準)原訂施行日前完成改善,且查鍋爐排放標準第6條中已訂有可申請延長改善期限之機制,故為配合該延長改善期限機制,合理協助前述對象完成改善以符合鍋爐排放標準,進而加速推動空氣污染物減量,爰修正旨揭辦法草案申請期限等相關規定,以給予適用之補助對象更充足之時間完成改造或汰換作業。
四、本案預告資料(含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逕至該署網站草案預告區網頁自行下載參閱,網址:https://oaout.epa.gov.tw/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