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一般公告

承辦人:督學室 / 王明雅
受文者: 全體國民
公告時間: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11:48
公告編號:11009036
速別: 普通件
附件: 來文.pdf,
主旨: 轉知國家發展委員會有關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請於辦理各項防疫措施時,應恪盡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規定,並防止個人資料外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10年10月15日府政行字第1100370034號函辦理。
二、按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 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及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於辦理各項防疫措施時,應恪盡個資法之規定,並妥善保存相關個人資料,說明如次:
(一)按公務機關基於「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之特定目的,依傳染病防治法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當事人個人資料,符合上開個資法第15條第1款之規定;至就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個資法第16條本文規定,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並遵守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倘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應有個資法第16條但書各款所訂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二)另公務機關並應就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個資法第18條規定參照)。倘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檢附本府政風處函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