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類別] 標題 [11009036] 轉知國家發展委員會有關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請於辦理各項防疫措施時,應恪盡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規定,並防止個人資料外洩,請查照。
單位 / 發佈人 督學室 / 王明雅
時間 / 點閱 2021-10-18 11:48 / 86
內容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1101015日府政行字第1100370034號函辦理。

二、按個資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 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及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於辦理各項防疫措施時,應恪盡個資法之規定,並妥善保存相關個人資料,說明如次:

()按公務機關基於「公共衛生或傳染病防治」之特定目的,依傳染病防治法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當事人個人資料,符合上開個資法第15條第1款之規定;至就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依個資法第16條本文規定,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並遵守個資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倘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應有個資法第16條但書各款所訂情形之一,始得為之。

()另公務機關並應就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個資法第18條規定參照)。倘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檢附本府政風處函文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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